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章 民兵组织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基干民兵组织建设应当符合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控制规模,保证质量。基干民兵组织规模和各类人员的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沿海地区、岛屿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地区和单位,女民兵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