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基干民兵组织建设应当符合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控制规模,保证质量。

基干民兵组织规模和各类人员的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沿海地区、岛屿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地区和单位,女民兵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