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符合民兵条件的28岁以下的退役军人、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可编为基干民兵。符合民兵条件的女性公民根据需要编为基干民兵。

城市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和沿海地区、岛屿的基干民兵年龄可以按规定适当放宽。

挑选基干民兵,由基层武装部按规定的政治条件进行审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