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章 民兵组织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外,应当服预备役;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应当编入民兵组织。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按规定适当放宽。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军人,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登记服预备役的,应当按规定编入民兵组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