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配租、配售廉租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在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对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