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