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下列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