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已废止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或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的,应当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