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已废止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认真对待公民的举报,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并根据规定的职责范围,审查决定受理或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