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受理公民举报的国家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