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公民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以及其他形式举报。举报应当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提倡公民署名举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