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公民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以及其他形式举报。

举报应当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违纪、违法行为。

提倡公民署名举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