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的控告和检举。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