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的控告和检举。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