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