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捏造或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