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的保护,适用本规定。凡应移送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办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移送上述机关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