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可建议原处理单位予以纠正,原处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检察建议次日起十五日内将采纳情况通报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管辖权限直接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