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的,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查证,严肃处理。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举报人名誉造成损害或经济造成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