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列席或者旁听会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