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九条已废止下列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或者靠离码头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海事机构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交通部批准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前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