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八条已废止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或者靠离码头,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构报告船舶动态。海事机构应当对厦门海域交通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向船舶提供助航和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