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七条已废止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件和引航员适任证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