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已废止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