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五条已废止禁止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客。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并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