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机构对违法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者船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