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海事机构对违法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者船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