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四条已废止船舶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按照规定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等标识,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和应急等设备和器材,按照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