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船舶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按照规定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等标识,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和应急等设备和器材,按照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