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厦门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有关遇险信息或者报告后,应当按照搜救工作程序,迅速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厦门海上搜救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厦门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参加海上搜救工作。

公务船舶和有救助能力的单位、船舶,接到厦门海上搜救机构的通知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服从调遣,参加海上搜救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