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对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海事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对逾期不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由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