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遇险时应当发出呼救信号,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厦门海上搜救机构,保持通信联系。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尽力救助,并立即向厦门海上搜救机构报告,接受厦门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