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厦门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对厦门海域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船舶防抗热带气旋、防治船舶污染海域及海难搜寻救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