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航环境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禁止损坏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设施,危害设施安全;损坏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机构和相关部门,并负责赔偿。可能影响港口通信和船舶交通管理等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生产、施工,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通知海事机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