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禁止损坏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设施,危害设施安全;损坏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机构和相关部门,并负责赔偿。

可能影响港口通信和船舶交通管理等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生产、施工,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通知海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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