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航环境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港口、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按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相关要求,建设安全监督配套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