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在通航水域设置赛艇场、水上娱乐场以及组织艇筏训练、水上比赛等水上活动影响通航的,应当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海事机构审核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航道、锚地、掉头区等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区、禁锚区、施工作业区内进行捕捞和养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