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从事船舶加油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许可证,并做好加油作业记录,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检查。未经海事机构批准,不得设置海上固定加油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