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从事船舶加油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许可证,并做好加油作业记录,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未经海事机构批准,不得设置海上固定加油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