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并服从海事机构的指令。禁止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港池和禁锚区锚泊,遇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的,应当即时报告海事机构。在锚地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征得海事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