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一条已废止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向海事机构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办理进口岸申报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办理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二十四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由海事机构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客渡轮实行定期签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