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合法建筑物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执行,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