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