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并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对接到有关城乡规划的查询、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