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