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合法建筑物(不含村民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者外立面装饰和装修改造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制性内容,或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