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名称等。(二)规划许可附图载明的: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布局及规模,建筑单体的位置以及平面、立面、剖面尺寸和竖向标高,建筑的使用性质及面积,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规模和场地竖向标高,各种管线布局、位置和控制标高,各种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和控制标高,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