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