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