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条已废止年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为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指标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实际用水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的计划用水指标,并按季度考核。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