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根据本单位实际用水情况,按季度分解计划用水指标,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不按季度分解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平均指标考核。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