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本年度重点扬尘污染源,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与条例同时实施。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拆除或者闲置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当事先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