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