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系统。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