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